被派遣员工不需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,其劳动关系仅存在于 ** 劳务派遣单位(用人单位)** 与员工之间,具体依据如下:
一、法律明确三方关系:雇佣与使用分离
劳务派遣单位是 “法定用人单位”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,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2 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需履行用人单位义务(如发工资、缴社保、承担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责任)。员工的劳动合同仅需与派遣单位签订。
用工单位仅为 “用工主体”
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《劳务派遣协议》,约定岗位、费用等,但与员工无直接劳动关系,无需签劳动合同。员工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和工作安排,但双方仅存在劳务给付关系。
二、为什么不与用工单位签合同?
避免权责混淆:若员工与用工单位签合同,可能导致 “双重劳动关系” 争议,社保缴纳、解雇补偿等责任难以界定。
风险隔离设计:劳务派遣的核心是 “雇佣与使用分离”,用工单位通过派遣协议转移劳动关系风险(如裁员补偿、社保补缴),仅承担用工管理责任(如提供劳动条件)。
法律禁止性规定: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明确,用工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,否则可能被认定为 “直接用工”,需承担正式员工的同等责任。
三、例外:用工单位可能的连带义务
同工同酬:员工在用工单位享受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工资、福利(如绩效奖金、培训机会),若用工单位歧视性对待,员工可主张权益。
安全保障:用工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(如未配劳保用品)导致工伤,需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协议补充约定:若《劳务派遣协议》中约定用工单位直接发放补贴、奖金,员工可依据协议向用工单位主张,但仍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。
四、员工维权路径
工资 / 社保争议:首问劳务派遣单位(如拖欠工资),因劳动关系归属明确。
用工管理争议:如加班未付薪、安全隐患,可同时投诉用工单位(基于用工管理责任)。
法律救济:劳动仲裁时,派遣单位为第一被申请人,用工单位可列为共同被申请人(若存在过错)。
总结
被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仅需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,与用工单位无劳动合同关系。这一设计既保障了用工灵活性,也通过法律明确三方权责,避免劳动关系混乱。员工需注意:若用工单位要求签劳动合同,可能涉嫌规避劳务派遣合规性,需警惕 “假派遣、真用工” 的法律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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